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两企业之问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
D.某大学生利用假期义务为社区作社会调查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A.借:固定资产——原价 300贷:投资收益 300
B. 借:固定资产——原价 300贷:资本公积 300
C. 借:管理费用 30(300/10)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30
D. 借:资本公积 30(300/10)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30
A.借:应付账款 200贷:应收账款 200
B.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5贷:资产减值损失 5
C. 借:资产减值损失 5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5
D.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5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5
甲公司2013年至2015年对乙公司股票投资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定向发行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为4.5元的普通股1000万股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交易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不持有乙公司股份,交易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000万元,除行政管理用W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分别与其账面价值相同。该固定资产原价为500万元,原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当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8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4年,与原预计剩余年限相一致,预计净残值为零,继续采用原方法计提折旧。
资料二:2013年8月20日,乙公司将其成本为900万元的M商品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2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至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非关联方累计售出该商品50%,剩余50%作为存货,未发生减值。
资料三: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因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未发生其他影响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
资料四: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将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56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剩余股份当日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出售部分股份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料五: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1300万元,预计乙公司股价下跌是暂时性的。
资料六:2014年7月起,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800万元,甲公司判断该股权投资已发生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
资料七:2015年1月8日,甲公司以780万元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售出所持有乙公司的全部股票。
资料八: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
(1)判断说明甲公司2013年度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并编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3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应享有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014年1月1日处置部分股权股权投资交易对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4)分别编制甲公司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持有乙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015年1月8日处置乙公司股票的相关会计分录(“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A.甲可以立即起诉乙,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只能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而不能解除合同
C.甲只能等到2013年11月8日方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只能在乙交房后接受交付,而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A.可以解除合同
B.经过返工返修后,到期仍不能交付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C.甲应追究钢筋供应商的责任
D.乙应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E.如果2013年5月30日前不能交工,乙按合同约定付违约金
A.640
B.560
C.0
D.720
A.1.13484e+006
B.-796870
C.-1.17887e+006
D.-604100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