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事故不得导致具有限制事故后果功能的系统损坏,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安全壳不得受到进一步的损伤。
A.I
B.II
C.III
D.IV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IV-极限事故发生的频率为()/堆年,是核动力厂的寿期内极不可能发生的事故。
A.10-6-10-4
B.10-7-10-5
C.10-7-10-6
D.10-6-10-5
A.反应堆冷却剂丧失
B.蒸汽发生器一根传热管破裂
C.控制棒组件弹出
D.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小管道破裂
E.失去厂内外应急交流电源
A.少量燃料元件可能损坏
B.不会严重损坏堆芯
C.不影响堆芯的几何形状
D.一回路的完整性不会受到损坏
E.放射性物质可能会有微量扩散,但不影响厂区外的环境
A.保证反应堆的正常运行
B.防止发生可能导致事故工况的状态
C.如果发生事故工况,则减轻其后果
D.满足尽量低的辐射防护原则
E.保护运行人员、公众和环境
在核动力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工况的事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A.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B.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C.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D.以上三者均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