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延期2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同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B.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延期3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提出延期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C.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延期1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12月1日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D.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延期2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提出延期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A.申请人应当于2014年2月20日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
B.申请人可以于2014年2月28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
C.申请人可以请求将该答复期限延长6个月
D.申请人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A.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加盖公章并应当有发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B.申请人为单位,但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C.申请人为个人,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只需要由联系人签字或者盖章
D.申请人为个人,但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只需要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A.赵某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B.赵某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C.赵某最迟应当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D.赵某应当在提出恢复请求的同时作出答复
A.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
B.经主管部门批准,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权
C.国防专利申请人在对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D.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A.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
B.经主管部门批准,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权
C.国防专利申请人在对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D.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请求对该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此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B.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对于应其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由利害关系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评价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该评价报告
A.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
B.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C.当事人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D.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A.只有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B.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可以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C.杨某必须参加会晤
D.姜某必须参加会晤
A.甲和乙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B.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C.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了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D.甲和乙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与该专利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B.申请人收到开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C.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D.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