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A)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B)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C)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
下列应当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
(A)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B)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C)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D)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对可能被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林检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内实施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除害处理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A)市人民政府批准
(B)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隔离区
B、控制区
C、疫区
A.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B.林业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林业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
(A)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B)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
(C)未按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D)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不力的;
(E)未及时报告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未采取除治措施的;
(F)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