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监视居住一律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C.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A.监视居住既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C.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当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D.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无固定住处,也无适当的可供指定的居所,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B.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需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D.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