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B.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C.违法所得五干元以上的
D.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B.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C.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D.违反自愿原则及内容不明确的
B.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C.对公民采取羁押措施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系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
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A.《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B.《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网络安全法》
A.100
B.50
C.500
D.1000
A.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B.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C.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D.企业仅收集业务开展所心需的个人值息
E.在信息存储阶段,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