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B.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C.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D.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B、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合等值外币)
C、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D、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360天(含36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A.有权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申领附属卡
B.有权使用银行卡办理现金存取、消费等金融业务
C.有权使用信用卡的授信额度
D.有权核查公民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