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B.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C.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D.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A、男方;
B、女方;
C、男方或女方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母亲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C、家庭月收入2000元以上。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
B.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C.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依法一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其子女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E.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A.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B.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C.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D.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