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