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B.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C.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D.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A.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拒绝
B.不利于原配偶工作生活的
C.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婚前个人财产
A.过节费
B.生活补助费
C.加班费
D.奖金
A.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
B.无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C.限制行为能力的
D.无行为能力的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B、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向某国租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由甲方委派4名,乙方派3名。首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多的一方担任,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乙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方能生效。
请指出上列条款中有无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如有,请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