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B.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C.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D.有透水征兆就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A.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B.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未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能及时、准确、齐全地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件。
C.矿井各类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擅自改变防水隔离煤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
D.对有突水淹井危险的含水层、积水区和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