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追究其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法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生态功能损害
A、自治区人民政府
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底纵容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A.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B.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C.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素不按规定移送的
D.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