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维修人员执照自颁发基础部份起满3年
B.持照人每2年内至少有1年的航空维修经历
C.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
D.执照持有人不必向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A.维修大纲是由运营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
B.检查要求维修大航空器制造厂编制维修计划文件的基本依据
C.只是对例行维修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
D.并未包括对独立未装发动机的维修方案
A.MEL中A类,B类不能延期
B.MEL中A类C类不能延期
C.MEL中A类,D类不能延期
D.MEL中只有A类不能延期
A.持相应机型签署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持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特有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
D.授权的委任代表
A.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B.合格证的生效日期;负责监督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码
C.合格证的编码;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D.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A.CCAR-121部和CCAR-135部
B.CCAR-135部
C.9座乘客以下和CCAR-91部持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CCAR-91部
D.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
A.应当在所有维修工作完成后向局方报告
B.报告所有维修工作中产生的维修差错
C.应当在4个工作日之类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D.除向局方报告外,当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向有关的制造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