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C.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D.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E.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F.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A.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B.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C.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D.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生产销售劣药罪
D.一般违法行为
A.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B.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C.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D.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C.生产、销售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D.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E.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F.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A.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B.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C.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D.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C.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D.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A.销售劣药为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过罚
B.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劣药应当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C.本案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D.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与受到的处罚要相当,不能偏轻或者偏重
A.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B.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C.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D.禁止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药品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C.变质的药品
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