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厂投资人不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案
[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 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问:该案主要由谁承担主要责任,请说明理由。
A.因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房产。
B.丙善意取得该房产,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C.该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为甲个人财产,乙无权干预甲对房产的处置。
D.该房产为甲乙共同共有,因房款未付清,丙尚未成为所有权人,乙可与甲丙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A.姓名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A.本次事故说明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
B.张某和王某作为投资人应对皮包厂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应予保证
C.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相互矛盾
D.张某和王某作为合伙投资人是皮包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甲向其弟借款10万元
B.甲向丙借款2万元
C.甲向丁借款1万元
D.乙向其父母借款5000元
A.口头制止
B.徒手制止
C.警械制止
D.武器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