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负责监管参保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抵押贷款人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
B.保护和强化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C.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
D.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实施,鼓励更多储蓄
消费者组织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
B进行营利性服务
C.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D开展宣传活动
企业能够独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物质条件是()
A.合法拥有必须的资源
B.依法完成注册登记
C.得到政府的保护和支持
D.享有正当的民事权益
A.系统思考
B.改变心智模式
C.建立共同愿景
D.超越自我
A.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B.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年;
C.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年;
D.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年。
A.生命科学
B.化学
C.医学
D.自然科学
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在对商标的长期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在市场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喜爱。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中粮集团认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葡萄酒时发生混淆。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商标权为由,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请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南昌开学糖酒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粮公司就“长城”所享有的商标权?如果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