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三条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八条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四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五条规定: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六条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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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主要负责人
B、单位纪委书记
C、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