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明天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甲申报到期债权2 000万元,其中,欠款1 600万元,违约利息400万元;乙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丙申报债权10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丁申报债权1 8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明天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甲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1 6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400万元;乙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丁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明天公司的控股股东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明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明天公司重整。随后,丁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明天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明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明天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明天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 500万元。 10月10日,明天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 (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 (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 (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 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明天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5月,明天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明天公司请求一收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甲、乙、丙和丁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请分别说明理由。 (3)明天公司能否拒绝丁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请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明天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明天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