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D.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A.对于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相对人自行承担
C.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一般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D.信赖保护是行政主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B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A.其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C.其被处分人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可申请行政复议
D.其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E.其主体是不特定的
A、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B、行政主体依法采取行政行为,并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
C、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D、可撤销行政行为须经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A.行政指导不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
B.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而作出的,与社会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C.行政指导属于非要式行为,指导形式多种多样
D.行政指导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