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8年1月1日
B.2008年9月4日
C.2008年9月18日
D.2008年10月1日
A.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B.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C.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形式答复
D.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A.《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法》
B.《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浙江省民办教育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