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林业生产经营者。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管护单位。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人民政府
(B)林业生产经营者
(C)林检机构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C)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D)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
(A)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A)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B)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
(C)未按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D)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不力的;
(E)未及时报告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未采取除治措施的;
(F)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