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遗失了一张30万元的支票,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在第二天发出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并将该支票的权利转让给乙公司作为付款。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即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情况紧急,A银行可以不停止支付
B.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行为违法
C.甲公司将支票权利转让给乙公司的行为无效
D.如果在法院即将作出除权判决之际,利害关系人陈某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驳回陈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