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出该县粮食个体工商户杨某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通
某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出该县粮食个体工商户杨某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通过备案调查取证,查明:县粮食局向本地粮食经营者统一发放了“粮食经营者粮食记录台账簿”,本案当事人杨某始终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此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曾责令杨某改正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而杨某未引起注重。执法人员以为杨某行为违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杨某送达了《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拟对杨某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对此,当事人杨某不服并在陈述中申辩:自己有一种专门记事本,每次收购粮食时间和数量都逐笔作了登记,每月准时向县粮食局报送了粮食记录报表,就此状况杨某与否应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