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B.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C.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D.申购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投资指令的内容
B.清算交收安排
C.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D.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A.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B.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C.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
D.投资冷静期自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A.l、II、Ⅲ、IV
B.Ⅲ、IV
C.l、II、IV
D.l、Ⅲ
A.私募基金投资者
B.私募基金管理人
C.私募基金托管人
D.除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外的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应用()字体在合同中列明。
A.斜体
B.加粗
C.红色
D.加下划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二十一、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