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合流乡电工。蒋某与孙某素有仇怨,在该乡用电情况检查工作中,蒋某借其维护线路之机,将孙某家的电源的正负极搭接在一起,故意造成短路。蒋某的行为被在一旁玩耍的邻居家小孩高某看到。高某现年10岁,上小学3年级。孙家因电线短路失火,房屋烧毁,孙某生病的父亲也因行动不便被烧死。案件发生后,因为救火过程中破坏了现场,所以没有收集到有价值的物证。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寻找证人,只收集到小学生高某的证言。本案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蒋的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只有高某的证言,而高某年仅10岁,是小学3年级学生,不能辨别被告人蒋某行为的性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蒋某不能定罪和判处刑罚。问:证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高某能不能作为证人?